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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法治概念

 


法治並不是一個確切的原則,不同學者及法官對法治的描述皆不同。

 


根據國際法律家委員會制定的標準,法治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,而其發展及實現是法律家的責任。法治不僅在自由社會中保護及促進個人的公民和政治權利,更加建立社會、經濟、教育及文化方面的條件,讓人們可以實現正當抱負和尊嚴。

對於聯合國來說,法治是一種治理原則。在這種原則中,包括國家本身在內,所有機構和個人也需為公開頒布的法律負責,平等地執行法律及獨立地作出裁決,並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。法治還要求採取措施以確保遵守以下原則:法律至上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、為法律負責、公平執律、權力分立、法律確定性、避免濫權,以及程序和法律透明度。

賓漢大法官則在《法治》一書中寫道法治的核心思想是國內的所有人以及機構,無論是公共機構還是私立機構,都應接受法律的約束,並且享有法律的利益,而法律則是公開制定、一般而言在公布之後生效,並且在法院公開執行的。他還概述了法治的八項原則:

  1. 法律應該是大眾能獲知,清晰易懂及可以預料。

  2. 法律的權責問題應依法處理,而不是以酌情權解決。

  3. 法律應公平地適用於每一個人,除非客觀的個別差異指向要用不同的處理方法。

  4. 各級官員及工職人員應真誠、公平,並依據賦予他們權力的原意地合理行使權力,不可逾越法律賦予的範疇。

  5. 法律應保護基本人權。

  6. 國家要為民眾提供方法,讓他們可以在合理收費和時間下解決民事糾紛。

  7. 國家提供的裁決程序必須公正。

  8. 法治要求國家既要遵守國內法律,也要遵守國際法。

在本地,香港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方法來釐定法治概念。例如,陳弘毅教授將法治描述為十層,而戴耀廷先生則將其劃分為四個層次。

儘管對法治的定義眾說紛紜,但其核心含義是一樣的。一般來說:

  • 法治是指依據法律管轄的法律體系

  • 體系備有規則和手段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濫權

  • 法律必須通過適當和正式的程序制定

  • 也應保護基本權利,並以公共利益為準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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