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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法限權

 

這層次對法治的目的,與第二層次相近,也是希望官員們有法必依,但由於有法必依缺乏有效的限權機制,故必須在執政者以外,由法律建立一系列的外在限權機制,包括由獨立的司法機構去制約行政權力,以使權力受到有效及充份的限制,防止權力被濫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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